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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精准脱贫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6-26 08:46:16  点击次数:57  作者: 超级管理员

索 引 号:006686322006686170/2017-00388 统一登记号:XXCR—2017—00005 发布机构:州政府办 公布日期:2017-05-22 文  号:州政发〔2017〕6号 发文日期: 名  称: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精准脱贫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精准脱贫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我州现有贫困残疾人6.8万人,其中农村贫困残疾人5万人,贫困残疾人口体量大,贫困程度深,减贫成本高,脱贫难度大。做好残疾人精准脱贫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责任重大。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州残疾人精准脱贫小康进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既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基本生存发展需求;又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解决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

  (二)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既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实现吃、穿“两不愁”,基本医疗、义务教育、住房安全“三保障”,为残疾人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三)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既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帮扶,进一步解决好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又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四)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既着眼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尽快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水平的差距;又要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全州扶贫攻坚、全面小康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与全州扶贫攻坚“五个一批”、“十项工程”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到2020年,实现全州贫困残疾人脱贫6.8万人次。大力实施残疾人精准脱贫“六大工程”,推进社会保障兜底脱贫5万人次,康复医疗救助脱贫5000人次,扶残助学支持脱贫1000人次,托养服务关爱脱贫5000人次,培训就业增收脱贫5000人次,社会福利共享脱贫2000人次。

  (二)阶段目标:2017年建州60周年时,实现3.4万人次贫困残疾人脱贫。其中,吉首市贫困残疾人全部脱贫,其他各县超额完成残疾人减贫任务,基本达到脱贫标准。到2019年,贫困残疾人全部脱贫。到2020年,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贫困残疾人与全州贫困人口基本同步实现小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社会保障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两项补贴)制度。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原则,对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持证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分别按每人每月50元的最低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扩大补贴对象,提高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残联、州财政局)

  (二)积极开展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认定工作。坚持认定标准,准确把握政策,以户为单位,将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范围,实现应兜应兜、应扶尽扶,逐一建档立卡。(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开发办、州人社局、州卫计委、州残联)

  (三)加大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责任单位:州民政局)

  四、康复医疗救助,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一)实施重点康复救助项目。落实国家《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脑瘫、智障、孤独症、人工耳蜗等重点民生实事,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进行救助,对其住宿、生活、交通费用给予补助。积极开展以就业年龄段为主体的成年残疾人就业性康复,抓好白内障复明和假肢、矫形器、助听器、助视器等辅助器具适配,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开展社区康复,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健康管理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州残联、州卫计委)

  (二)落实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落实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民政局、州卫计委、州财政局、州残联)

  (三)强化残疾医学预防工作。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将新生儿出生缺陷、残疾儿童筛查、申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倡婚前检查和孕期检查,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等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责任单位:州卫计委、州民政局)

  五、扶残助学支持,完善全覆盖的就学资助体系

  (一)积极发展特殊教育。落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及后续行动,办好州内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力争启动高中阶段职业教育,为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平等机会,健全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责任单位:州教体局)

  (二)完善覆盖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就学资助政策体系。落实州委、州政府助学普惠政策,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残疾学生实行15年免费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户就读残疾子女给予生活补贴,补助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年学前1000元、小学1500元、中学2000元、中职生250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残疾大学新生给予一次性救助,标准为大学专科3000元、大学本科5000元。积极争取并落实扶残助学特惠政策,对高中阶段、大学阶段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予以再资助。(责任单位:州教体局、州残联)

  六、托养服务关爱,形成扶残助残良好氛围

  (一)鼓励发展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加快全州残疾人服务机构建设,跟踪落实、积极实施中央预算内残疾人康复、托养建设项目,采取土地划拨、财政配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或国有资产划转等措施,使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基建项目尽快落地、发挥效益。完善残疾人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机制,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等形式,办好州残疾人康复中心等康复机构,州荣复医院、州精神病院等寄宿全托型和吉首市吉健家园等日间照料型托养机构,以及居家托养服务机构,提升机构的服务、管理水平。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康复机构纳入特殊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学校系列,并给予补贴。对非营利性残疾人托养机构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建设、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州残联、州教体局、州民政局、州卫计委、州财政局)

  (二)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爱心人士,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医助学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帮扶。鼓励志愿者组织、义工组织、团组织、各类学校开展群众性志愿助残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州残联、团州委、州文明办、州民政局)

  七、培训就业增收,增强残疾人自身发展能力

  (一)加强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培训。结合我州农村产业发展特点,重点开展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及民族工艺业等职业技能、实用技术和创业培训,让处于就业年龄段、有就业能力和需求的贫困残疾人至少掌握1门以上劳动技能。(责任单位:州残联、州人社局、州扶贫开发办)

  (二)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就业和灵活就业。建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和公示制度,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其他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积极开发就业岗位灵活就业,在城镇临街小巷巷口划定专门地块设置残疾人就业摊点,政府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有条件的县市区将乡镇(街道)、村居(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范畴。(责任单位:州残联、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地税局)

  (三)扶持发展创业、就业、扶贫基地实现集中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积极发展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依托州内工业集中区、农业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商贸物流区和龙头企业、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项目资金扶持,建立200个左右残疾人创业、就业、扶贫基地。支持残疾人以土地、山林、牲畜入股,实现资产收益脱贫。(责任单位:州民政局、州扶贫开发办、州地税局、州农经站、州残联)

  (四)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责任单位:州残联、州人社局)

  八、社会福利共享,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残疾人

  (一)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制定实施分类补助标准,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属于易地搬迁范围的残疾人户,优先安排易地搬迁项目。(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发改委)

  (二)加快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加快推进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进行严格监管。加大对城市占用盲道现象的行政执法力度。公共停车场逐步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加快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改厕、改水、降灶台高度、降通道坡度,方便残疾人生产生活。(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残联)

  (三)推动落实公共文化、体育、交通优惠政策。按照文化、体育均等化服务要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将残疾人出行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补贴范围,州内已开通城市公交的县市由政府给予补贴,残疾人持残疾证免费乘坐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责任单位:州文广新局、州教体局、州交通运输局)

  (四)切实加强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各级残联要聘请公益律师,受理规定范围内的残疾人维权案件。推动司法、法院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杜绝赴省进京群访、非访。(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信访局、州残联)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残疾人保障法》列入党校培训内容。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2号),将抢救性康复、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残疾人结对帮扶等重点任务,分别纳入州对县市区、州直部门和县市对乡镇、县市区直部门五个文明建设绩效考核、扶贫攻坚考核内容。(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绩效办、州攻坚办)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级财政按照支出责任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经费投入,将残疾人抢救性康复、“两项补贴”、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等事业经费纳入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先保证培训、就业等支出。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部分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募集的捐赠,每年应按一定比例向残疾人事业倾斜。加大争资引项力度,积极争取州外、省外、国外慈善捐赠项目。(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教体局、州红十字会、州残联)

  (三)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逐步扩大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培训、托养等政府购买项目。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中应有适量的由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评标专家,并参与残疾人服务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残联)

  (四)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不断加强对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的双重管理,落实下一级残联领导班子调整配备事先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并联合考察的规定。不断加强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推动落实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行业标准规范,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示范机构、自主品牌和专业人才。不断加强对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落实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坚持党务、政务、财务公开,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残联、州财政局)

  (五)探索残疾人工作改革路子。适应群团组织改革走社会化服务路子,策动部门优势资源共同参与发展残疾人事业。卫计部门要利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乡村(家庭)医生签约等优势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民政部门要利用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优势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人社部门要利用培训机构、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和公益性岗位等优势开展残疾人培训就业服务;扶贫开发部门要利用农村扶贫项目、扶贫开发网等优势开展农村残疾人产业增收服务。适应公共服务改革走政府购买服务路子,从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开始,逐步实现残疾人服务政府购买全覆盖。适应社会服务管理改革走精准服务路子,将残疾人公共服务纳入全州网格化服务管理“必须进入”事项范围,对网格内残疾人的基本信息进行精准识别,基本需求进行精准采集,通过发放便民服务卡、动员网格员和爱心人士结对帮扶等措施进行精准服务,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网格员队伍实现精准就业。(责任单位:州卫计委、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扶贫开发办、州综治办[网格办]、州残联)

  (六)做好残疾人事业宣传工作。开辟专栏专题,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展板、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准确解读党委、政府关于残疾人精准脱贫、实现小康的决策部署、政策举措,全面宣传扶贫脱贫取得的重大成就、实践经验和残疾人自强自立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州委宣传部、州残联)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州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任务和工作分工,抓紧落实上级对口部门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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