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湘西自治州委统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委统战工作领导小组,州直副处级以上单位:
《湘西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考核办法(修订)》已经中共湘西自治州统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统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28日
湘西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考核办法(修订)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中办发〔2018〕65号)、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测评指标的通知》(民委发〔2022〕4号),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州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实施方案》(州办发〔2022〕1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州直副处级以上单位。其中正局级单位单独创建;独立核算二级机构(含副处级单位)在职在编15人(含15人)以下与主管单位共同创建,15人(不含15人)以上须单独创建并单独申报,年终由州民宗局或委托其主管单位考核;非独立核算二级机构(含下属单位)与主管单位共同创建。
二、考核内容
详见《湘西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附后)。
三、考核机构
考核工作在州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州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绩效考核办牵头,会同州委统战部、州民宗局负责实施。州创建办设在州民宗局。州民宗局联系电话:8234749,传真:8721020,邮箱:xxmzw88@163.com。
四、考核方式及分值
考核实行百分制。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受到省级以上命名或表彰的给予加分;新打造示范点2个以上的给予加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有特色加2分;创建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官方网站、新闻媒体宣传推介的给予加2分。
(一)平时考核占30%。按照《计分办法》中规定的时间节点向州创建办(州民宗局)报送相关材料、图片、资料等,5月13日前将申报表纸质版报州民宗局,逾期无特殊情况不予受理,对平时工作开展情况实行过程管理,建立工作台账,作为年终考核记分依据。
(二)自查自评占10%。各县市区和州直副处级以上单位按照创建规划、方案要求,11月底前按照《湘西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考核指标》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自评表报州民宗局。
(三)现场考核占60%。根据测评指标体系内容,通过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现场抽题答题等方式,现场核查或暗访抽查,对创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四)各县市区参照上述方式对辖区内的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五、结果运用
将创建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州直副处级以上单位年度五个文明建设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标兵单位(90分以上)、达标单位(90分以下70分以上)、不达标单位(70分以下)三个等次。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度不能评为标兵单位
(一)年初未申报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
(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弄虚作假的;
(三)州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违法违纪、存在廉洁自律问题被立案调查的;
(四)根据有关规定认定不能评为标兵单位的。
七、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湘西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州直单位申报表
2.湘西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县市区申报表
3.湘西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州直单位)
4.湘西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县市区)
附件1
湘西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州直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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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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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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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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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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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编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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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职在编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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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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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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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工作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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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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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管单位共同创建的二级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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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创建的二级机构 |
单位名称 |
在职在编人数 |
创建工作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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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州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湘西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县市区申报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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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办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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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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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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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创建工作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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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湘西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州直单位)
总分:100分 |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检查方式 |
1 |
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专抓人员,领导班子全年专题研究民创工作2次以上,保障工作经费,创建有方案。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保障。 |
10 |
未成立领导小组,无分管领导及专抓人员的扣3分;召开民创工作专题会议少一次扣1.5分;民创方案、计划、经费保障、监督检查少一项扣1分。 |
查阅会议记录及相关印证资料。 |
2 |
将落实民族工作主体责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纳入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政治考察、巡视巡察、政绩考核;纳入干部教育、党员教育、国民教育体系;纳入文明建设年度考核;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居民公约、行业公约。 |
10 |
承担纳入任务的单位未按要求纳入的酌情扣分,无承担任务的单位得基本分。 |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 |
3 |
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作为中心组学习和党员干部职工教育的重要内容,全年学习2次以上。 |
10 |
制定学习计划,少一次扣5分,未按要求开展学习的酌情扣分。 |
查阅学习笔记及相关资料。 |
4 |
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助推乡村振兴”民族团结进步主题活动2次以上,常态化开展多领域多样化的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活动。 |
5 |
活动开展次数未达标,少一次扣2.5分,未开展活动不得分。
|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 |
5 |
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宣传标语1条以上,宣传栏1块以上。 |
5 |
无标语扣2.5分,无宣传栏扣2.5分。 |
实地查看 |
6 |
每年深入乡村振兴联系村宣传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法律法规2次以上。 |
10 |
宣传次数未达标,缺一次扣5分,未宣传不得分。 |
查阅相关资料 |
7 |
全年在州级以上媒体刊发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信息2篇以上;在州民宗局网站采用稿件2篇以上。 |
10 |
刊发次数未达标扣3分,未刊发不得分;稿件采用次数不达标扣2分,未采用稿件不得分。 |
查看相关印证资料 |
8 |
举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讲堂1期以上,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奖竞答活动1次以上,让“三个离不开”“四个与共”“五个高度认同”等深入人心,干部职工对民创工作满意度、民创知识知晓率及对班子成员团结共事满意度达90%以上。 |
10 |
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讲堂和有奖竞答活动次数未达标,每少一次扣4分;未开展不得分。干部职工满意度、知晓度未达标扣2分。 |
查看相关资料;采取调查问卷及现场抽查问答形式。 |
9 |
认真落实好《湘西州第二轮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实施方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测评指标责任清单》中明确的重点任务,做到贯彻落实有方案、有措施、有检查、有成效、全覆盖。 |
20 |
未落实方案及指标项目按比例扣分;工作已落实,但成效不明显的酌情扣分。 |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 |
10 |
坚持依法行政,防止和妥善处置各类矛盾纠纷,确保本单位不发生影响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党风廉政建设案(事)件。 |
10 |
发生影响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党风廉政建设案(事)件,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 |
附件4
湘西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考核指标
及计分办法(县市区)
总分:100分 |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检查方式 |
1 |
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专抓人员,县市委、县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全年专题研究民创工作2次以上,创建有方案。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保障。 |
10 |
未成立领导小组,无分管领导及专抓人员的扣3分;召开民创工作专题会议少一次扣1.5分;民创方案、计划、经费保障、监督检查少一项扣1分。 |
查阅会议记录及相关印证资料。 |
2 |
八县市给予50万元、经开区给予20万元创建工作经费保障 |
10 |
经费保障未达标,按比例扣分。 |
查阅相关印证资料 |
3 |
坚持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党的民族理论纳入县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县市直单位班子和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纳入文明单位创建。 |
10 |
每少一项纳入扣2分。 |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 |
4 |
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开展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的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团结联谊等活动2次以上。 |
5 |
活动开展次数未达标,每少一次扣2.5分,效果不理想的酌情扣分。 |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 |
5 |
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宣传标语1条以上,宣传栏1块以上。 |
5 |
无标语扣2.5分,无宣传栏扣2.5分。 |
实地查看 |
6 |
按照九进类型每个类型打造示范点(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1个以上 |
10 |
示范点(教育基地)没有营造氛围的扣4分,没有开展相关活动的酌情扣分。 |
查阅资料;实地查看。 |
7 |
举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讲堂1期以上,让“三个离不开”“四个与共”“五个高度认同”等深入人心,干部职工、辖区群众对本单位民创工作满意度,民创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
10 |
未举办讲堂的扣6分,干部职工满意度、知晓度未达标的酌情扣分。 |
查看相关资料;采取调查问卷及现场抽查问答形式。 |
8 |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民创工作融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村寨、模范家庭、模范个人、模范班级等评选活动。 |
10 |
未组织开展评选活动不得分。 |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询问。 |
9 |
认真落实好《湘西州第二轮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实施方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测评指标责任清单》中明确的重点任务,做到贯彻落实有方案、有措施、有检查、有成效、全覆盖。 |
20 |
未落实方案及指标项目按比例扣分;工作已落实,但成效不明显的酌情扣分。 |
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 |
10 |
坚持依法行政,防止和妥善处置涉民族因素各类矛盾纠纷,确保本辖区不发生影响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案)事件。 |
10 |
本辖区发生影响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案)事件,视情节扣5-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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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查看。 |